2014年3月份,被告张某借原告赵某现金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5月,由张某某担保。因原告赵某催要未果,向我院提起诉诉,经审理,我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某对该笔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赵某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
执行期间,我院多次到两被执行人家中做工作,迫于强大压力,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履行案款5000元。又经我院多次到多家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工资,我院随即对该工资以33000元为限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后经我院多次苦口婆心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双方达成和解,担保人张某某再履行案款15000元,申请人赵某同意结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至此该案通过多策并举得到执结,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