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6日,辉县市诉调对接(西南)中心受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原告何某诉称,“本人与被告张某于1986年2月7日登记结婚,婚前由于经介绍人介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更没有夫妻感情,从1998年开始就已分居各自生活,到现在已经17年之久,夫妻关系早已破裂。”
随后辉县市法院诉前调解工作人员与被告联系,得知被告张某在一个边远省份陪儿子生活,并且对这场婚姻纠纷毫不理会,拒绝出面接受调解,这使调解工作无法继续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人员经过多次电话沟通,与当事人交谈、交心,终于感动了被告张某,愿意从外地赶来配合工作。
通过诉前调解工作人员的详细调查,得知原告何某喜欢上山打兔,经常夜不归宿,使得妻子张某怀疑丈夫在外有外遇,久而久之关系渐渐破裂,而后从1988年开始干脆分居在外,这一分居就分了足足17年有余,夫妻之情早已不复存在。之前何某曾多次提出与之离婚,每次都以张某的拒绝而告终。最终在辉县市诉调对接(西南)中心诉前调解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同意离婚,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达成自愿离婚。二、婚姻期间共建平房五间归儿子何某某所有;三、一双儿女均已成家,无需父母照顾;四、其他事项互不追究。工作人员一再告诫原被告双方,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过家家,离婚不仅仅是简简单单的两个人的分离,会对亲人孩子造成巨大的影响,凡事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