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在新乡市某区某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惨不忍睹,驾驶人张某当场死亡。5月24日,张某之妻女四人于悲痛中将汽车销售商河南某汽车销售公司以及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五万元。原告方认为,张某所驾汽车遭受碰撞,安全气囊未打开是造成张某死亡的主因。
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认真审阅了相关证据,明确了审理思路。庭审过程中,二被告答辩称,安全气囊能否打开需要很多条件成就,并非四原告认为的一经碰撞即打开。第二被告公司生产的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某违章驾驶所致,张某的死亡原因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鉴定才能确定。后双方就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四原告一度情绪很不稳定……。
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四原告希望二被告在起诉书要求的五万元之外,另支付五万元作为车辆的报废费用,二被告对原告的调解意见不认可,只同意赔偿四原告三万元损失。法官就法律程序、调解原则等问题对四原告进行释法,并做通被告方的思想工作,最终,该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第二被告北京某汽车公司支付四原告五万元,四原告就所涉事故车辆有关权益,不再向二被告主张权利。8月11日,在先期由原告方签收调解书的情况下,第二被告北京某汽车公司签收了调解书,并将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圆满结案,各方反映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