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中午,在辉县市法院执行干警的倾心努力下,一起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得到快速圆满执结。
2010年12月,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马某某(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女。因经常生气,马某某于2014年11月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因当时张某某身患疾病,经审理法院判决两女均由马某某抚养。2016年2月,张某某以身体恢复健康、且有一定经济能力为由,要求抚养次女。案经审理,判决双方非婚生次女由张某某抚养。因孩子一直在男方马某某处,马某某又担心孩子得不到张某某很好抚养教育,马某某将孩子藏于亲戚家,拒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张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承办该案的陈宾同志自接到案件起,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与其谈心、交流,一遍遍的同被执行人的父母进行沟通。找不到人就通过电话联系,不厌其烦的做其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讲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打消其侥幸心理,有效消除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8月29日中午一点多钟,被执行人马某某主动将其次女抱来法院,当着执行干警的面将孩子交由申请人张某某抚养。
变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案之一。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必然牵涉到被抚养对象的人身关系,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不得对被抚养对象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加之,此类案件涉及的是血缘亲情的特殊关系,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出于朴素感情及传统观念的考虑,被抚养对象的监护人抵触情绪特别大,一般都是设法抗拒,拒不履行,由此形成该类案件的执行难。通过执行干警的辛苦努力,此案得以顺利执结,最大限度的化解了双方矛盾,充分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