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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小问答

  发布时间:2016-09-01 08:19:54


问:我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若赵某起诉至法院,我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异议,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的效力直接认定还是经过审查后再予以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同样应当经过质证的过程才能发挥事实证明的功能。所以,人民法院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会根据书证规则进行审查后,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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