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法院应根据协议内容出具民事判决书,而不是民事调解书。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当事人患有精神病的,行为能力受限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诉讼,也享有法庭调解的权利。其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搭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民事判决书。
综上,精神病人离婚不应使用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