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一、遗赠的效力认定
(1)对象的限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个,只能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继承形式中,只有遗赠形式能使国家、集体成为遗产的接受者。
(2)认定遗赠遗嘱效力过程中对民事基本原则的使用。《继承法》中并未对遗赠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的范围作出限制性的固定。笔者认为,在审理遗赠纠纷案件中,因为法律没有对受遗赠人的范围作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可适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对具体案件中遗赠遗嘱的效力进行判断。对立遗赠遗嘱的人,其遗赠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公德,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探究立遗嘱人主观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立遗嘱人以遗赠的方式将遗产赠给与其有非法同居等不正当关系的人,其目的是为了维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或者为了报答这种不正当关系给其带来的不正当利益,可认定违反社会公德,确认此种遗赠无效。
二、遗赠纠纷的具体处理
遗赠纠纷是指遗赠人在设立遗赠或其继承人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实践中遗赠纠纷的审理,主要涉及对附义务遗赠的认定以及接受遗赠的认可等问题。
(1)准确认定附义务的遗赠相关问题,依法保护受遗赠人的权利。特殊情况下,不履行所附属义务,仍有权接受遗赠。贯彻继承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受遗赠人除非放弃遗赠,对附义务的遗赠应当履行,否则不能享有受遗赠权。特殊情况下,受遗赠人不履行遗赠所附义务,仍有权接受遗赠。主要存在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履行义务,不丧失接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所附义务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或国家法律,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不影响受遗赠权。法律对此认可合法有效的遗嘱赠与部分,还否定其所附义务。对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现推定受遗赠人已经履行了义务,在立遗嘱人有遗嘱能力,而生前未撤销遗赠的前提,可以推定立遗嘱人认可受遗赠人正在履行义务,否则立遗嘱人完全可以撤销遗赠,对财产另作安排。附义务的遗赠,实质上是双务合同,且所附义务的履行时间在先,遗赠人转移财产的时间在后,本身对遗赠人就有一定的风险。受遗赠人履行了义务,遗赠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受遗赠人的权利。
(2)遗赠的接受。《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实践中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一般认为,应将《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做了遗赠公正,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收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