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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须做到“六个持续加强”

  发布时间:2016-09-07 14:47:1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法官执法体现司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司法方针政策,着力强化审判执行工作和法官队伍建设,锐意推进司法改革,法院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有了一定程度提高。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看到,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司法公信的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司法公开和透明不够、司法民主和监督不够、司法沟通和协调不够;少数法官素质与要求不相适应、法官违法违纪个案的发生与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公信的期待不相适应。为此,笔者认为必须做到以下“六个持续加强”。

  一是要持续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教育力度。要通过加强业务建设和各种培训,切实提高法院和法官在新形势下公正司法、抗拒干扰说情、守好法律底线的能力,文明热情服务的能力,舆情应对引导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教育是基础,要把高尚的理想深入人心,就必须抓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所以要大张旗鼓地表彰和宣传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最高目标,把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自己的天职,真正为党的事业、为审判事业鞠躬尽瘁、无私奉献的法官。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警示教育,运用这些年来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成就开展反腐倡廉的教育活动,通过剖析重大案例,特别是通过法院系统腐败案件的剖析,让暮鼓晨钟经常在广大干警耳边响起,引以为戒,达到提高免疫力的效果。

  二是要持续加强对“三个重要”的管理监督力度。权力在人类社会中特别是在现代社会中是一种必然的客观存在,但权力一旦失去规范与制约,则必然导致腐败。要建立长效机制,细化措施,加强对重要案件、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所谓重要案件,主要是发改、再审、抗诉、信访的案件,一些正在审理的利益确认或者调整巨大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涉众性案件等。所谓重要岗位,就是掌握着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的岗位,对这些岗位要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轮岗机制,对于投诉比较多的,必要时调离审判岗位。所谓重要环节,包括委托鉴定、评估、拍卖事项,法院内部的基建、招投标事项等。由于这些重要环节涉及利益较大,也要强化管理监督。

  三是要持续加强沟通协调和司法公开力度。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基层处理起来难度确实比较大,有些案子是当地比较关注的,有些案子基层处理不好被上级法院发回,造成司法公信损害很大,地方不满意,当事人也不满意。对这些重大、敏感案件,上下级法院应加强沟通。现在科技手段很多,应该通过一些信息化的手段方便群众诉讼,包括送达、开庭、听证等方面,都应该为当事人着想。要坚持阳光司法、民主司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公开透明。在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要加大力度,使审判工作、立案工作、执行工作包括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尽可能向社会公开,防止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问题。进一步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积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四是要持续加强对法官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权力的腐败归根到底是权力问题,即利用手上的审判权、执行权谋取利益,搞权钱交易。要加大教育及制度防范,进一步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严重违法审判的行为,建立健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和多层次的错案责任追究体系,制约审判人员的违法审判行为,把错案责任与评先评优挂钩,重大错案实行通报制度。对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防微杜渐,守好法官队伍不出问题的工作底线。要切实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违法违纪者,凡查证属实的,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坚决清除害群之马,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五是要持续加强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力度。要加强对特殊案件的调研及规范,如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应该进一步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而对于特别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还需要实行内部请示制度。对于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一些案件,如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应研究制定规范的办法或操作细则。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案件以及涉及恶意虚假诉讼的案件,也要加强调研及规范。要规范证据审查规则和统一证据收集、采信标准,建立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保护制度。探索和完善一审诉讼简易程序,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强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职责。严格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规范人民法院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规范诉讼、执行中财产控制措施的工作分工,严格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程序中的法律规定。

  六是持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审判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继续完善落实案件的审限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全程监督,促进干警廉洁、公正、高效办案。要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机制,对法院干警进行有效监督。“三位一体”是指由政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监督部门等三个单位结成一体,三个单位分工负责,但又互相协作,对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和对干警进行连环监督,监督结果与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相挂钩,即继续将季度和年度考核融于监督之中。要建立审判长负责制的管理机制,对案件的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即审判长负责组织、指挥合议庭的全部审判活动,合议庭成员协助审判长工作,各负其责,在办案中进行监督,又在监督中办案,以确保司法公正。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力度,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不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员作为廉政监督员和特邀司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并通过列席旁听有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征求他们的意见,力求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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