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日执行风暴”行动中,辉县市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一举将多年隐匿的“老赖”刘录依法拘留,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办案人都感到十分欣慰。
2007年5月25日,汪某(盛某丈夫)、李某(马某丈夫夫)租用被执行人刘录的豫G05313中型货车到山东拉西瓜,当日下午14时许,刘录的雇佣司机翟某驾驶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山东省105线东平县某乡十字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焦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大货车又将停放在公路西侧马某的电动三轮车撞坏,造成三方车损、翟某及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郭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2007)辉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录赔偿盛某各项损失119897.3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承担诉讼费3180元。(2007)辉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刘录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26249.34元。两案均于2008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
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录家中仅有五间瓦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刘录及其家庭成员的任何存款线索。为寻找有价值的财产,2009年元月,执行法官奔赴山东东平县查找豫G05313肇事车辆,经鉴定,该车变卖后的价款尚不足以支付停车费,无任何执行价值。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与刘录商谈赔偿事宜,但被执行人刘录一味强调自己的困难、无赔偿能力,根本不做一点赔偿的努力。鉴于其毫无赔偿的诚意,为促其履行,我院于2009 年2月20日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两个案件累计关押其一个月,未履行分文。3月22日关押期满后,为逃避执行,刘录举家外出,在外潜藏达四、五年之久。后其家人陆续回家,但刘录为躲避执行,经常不在家中居住。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执行人员多次到其家中执行,始终未见到其本人。多次查询,亦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停滞状态。
为能查找线索,执行局事先安排专门人员对刘录住宅进行监控。经长期的观察,在得到刘录返家的确切信息后,在9月11日凌晨六点,对其住宅进行突袭,将在睡梦中的刘录按在床上。与此同时,对其住宅进行了搜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此次刘录被拘,对其长期躲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了惩戒,给受害人以安慰,也缓解了办案干警的压力。同时,也必将对案件的进展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