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即非自愿的强制治疗。我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专门增加了该程序,明确了强制医疗的使用对象、审理程序、救济方法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强制医疗作为一种新型的程序,逐步暴漏出一些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一、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权利如何保护?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如果强制医疗程序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并作出决定的,此种情况下,被害人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是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因并不解决被申请人刑事责任问题,人民法院仅能作出准许或驳回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如何保护,通过什么途径要求赔偿,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其他途径,尚无明确规定。
二、如何执行?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根据该规定,政府似乎是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而最高院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五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申请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根据该规定,公安机关似乎也是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但实际能够承担强制医疗职责的是医疗机构,公安机关负责交付执行。但在实践中,当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决定书时,公安机关以没有经费等各种理由推脱,有可能造成没有机关执行的局面,所以亟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三、如何解除?
根据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由此可见,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尚不明确,不具有人身危害性的标准是什么,不需要强制医疗的标准是什么,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关,面对涉及医疗专业性如此强的问题,也不可自行认定。另外,关于定期诊断,如何定期诊断,定期诊断的频率为多少,也无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