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家住辉县市某村,2015年春,袁某、郭某、赵某、刘某、张某某5被告为原告建房,7月中旬工期结束后,验收房屋时原告张某发现墙体漏水,且多处地方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又找他人维修,共花费1万余元,要求5被告赔偿这一万元维修费。
承办法官分别向双方下达了开庭传票,2016年9月8日,双方都来到了辉县市法院准备开庭,法官了解到5被告早已起诉了原告张某,要求张某支付工资款2万元,该案件已经结案,将要走到执行程序了,原来张某看到房屋质量有问题,就没有支付5被告建房屋的工资款。
承办法官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双方都认为事情不是大事情,就是争一口气,但为了这一口气,双方都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尤其这5个被告都是给别人干活的民工,挣钱不容易,打个官司太麻烦还耽误挣钱。法官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就开始给双方做工作,让双方都往后退一步,解决事情最重要,对双方都有好处。
调解工作进行了2个小时,终于原告同意支付5被告的工资款,5被告也同意赔偿原告张某的维修费,达成协议之后,于9月12日,双方又来到法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双方再无纠纷,这次调解不仅解决了一个民事案件,也解决了一个执行案件,也让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多了一份了解、一份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