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辉县市某乡某村人,于1997年在该村村委会所属企业工作,离岗后,村委会拖欠其4000余元款项未支付,多年来张某一直找村委会协调,均没有结果,一直拖欠至今,无奈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将村委会起诉到了法院。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与村委会了解了情况,村委会也认可这件事,但是由于时间过久,村委会以无法下账为由,说无法将这4000余元支付给张某,张某已经是60岁的老人了,整天为了这件事跑动跑西,办案人于心不忍,于是又跑到高庄乡政府找人咨询。
办案人本可以开庭之后,下个判决,让张某申请执行就可以了,但是想到这样既费时间、又耗费老人的精力,就没有这么做,经常与村委会、乡政府沟通,了解情况。该案是简易程序,审限只有3个月,这项工作足足做了有2个多月,终于在2016年7月8日,在案件只剩下3天的情况下,村委会终于同意将这笔款项支付给张某。
法官说:“在收到钱那一刻,我们看到了老人脸上灿烂的笑容,近20年的债务终于通过法院解决了,我们感到很欣慰。”法官还说道,老人非要拉着我们一起吃饭表达谢意,我们拒绝了,说:“这就是我们的工作,分内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