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7日,辉县市法院民二合议庭对杜某诉魏某、谢某、萍乡市某运输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宣判。。
原告杜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魏某和谢某,随后追加萍乡市某运输公司。2016年6月1日,民事第二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某和被告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双方既是朋友关系,亦是雇佣关系,原告受伤后医院治疗,期间所有开支均系被告魏某支出。开庭审理后原告杜某和被告魏某均有调解意向,但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在多次居中调解无果后于2016年7月7日作出判决。
杜某和魏某收到判决后对赔偿金额不服,均表示要上诉。在十五日上诉期间承办人仍坚持从中为双方调解,化解双方怨气。终于在十五日期满当日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并现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