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谈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16-09-27 08:24:41


  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加,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大量执行案件未能执结,许多案件久执无果,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破坏法律权威损害法院形象的顽疾。执行难问题具体表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总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除了被执行人缺少履行能力外,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执行威慑力度不够。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应受到的惩罚认识不高,认为不履行没有多大责任,导致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没有警察享有的及时强制权,执行员不但不能保证案件执结,有时还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暴力抗法不断升级的情况下,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显得束手无措。所以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司法警察是协助。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警务活动范围广泛,包括维护法庭秩序、对死刑犯执行枪决、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参加重大案件执行、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办法中规定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可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是有其法律依据的,在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充分证明了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司法警察协助执行的工作,是依据执行法官做出的有效裁定文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案件执行中处于从属地位。在案件执行中常遇到被执行人员无理取闹,甚至殴打执行人员等情况,致使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对于那些虽经多次警告不听,仍阻挠执行工作的开展的人员时,就需对阻挠者采取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拘留是使用较多的措施之一。司法警察依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拘留措施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当场送达拘留决定书,由被拘留人签收。采取拘留措施后,由法警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留女性不法行为人时,应有女法警实施拘留措施,若现场无女法警,由男法警实施拘留措施的,应至少有一名法院女工作人员在现场协助执行。在执法过程中法警要统一着制式警服,统一佩带警械具,保持警容整齐,杜绝着装不整、嬉笑打闹等行为。因为执行现场围观人员较多情况复杂,现场人员情绪较为激动,随时有意外发生。执法时法警要保持冷静、克制态度、提高警惕、注意形象,不给被执行人有机可乘,影响执行工作开展,在围观群众较多的情况下,除在现场的执行区域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执行场所外,也可拉警戒线,保持围观群众和被执行地的距离。执行过程中语言要文明、得体,与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对话要注意用语,注意工作方式和工作的方法能使我们更好的完成警务活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被执行人围攻、谩骂等不配合执行的违法行为,未经执行人员的明确指示,法警不可擅自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更不可以擅自将情绪激动的被执行人加带手铐或其他械具。如被执行人经劝解仍拒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并有暴力抗法的倾向时,予以训诫不听后经执行人指示由法警将其暂时予以加带警械或看管隔离,加带手铐时,动作要敏捷准确,及时控制住对方,必要时可对其进行搜身以防意外的发生。

  执行案件难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也使得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工作中所起的作用更显重要,面对当前执法环境不断恶劣形势下,对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和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这种压力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律业务学习,加强警务技能训练,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提供良好的警务保障。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2883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