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上午,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干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及新闻媒体的见证下,强制交还一辆被扣押的重型货车。
2016年4月5日,在辉县市吴村镇杨起营村,刘某某以之前新乡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将其货物拉丢为由,将该公司准备装货的一辆东风牌重型仓栅货车扣押。在交涉无果后,新乡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审理,辉县市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扣押新乡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东风牌重型仓栅货车一辆,赔偿新乡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车辆停运损失7197.7元。新乡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初期,执行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详细的释法,告知其如果与申请人有其它经济纠纷,同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私自扣押他人车辆是违法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法院一定会通过执行,将扣押车辆返还给申请人。经耐心劝导,刘某某表示配合法院执行,尽快将所扣押车辆返还给申请人,但因欠他人外债,将该车已折抵给了他人,自己会想办法将该车赎回,交付给申请人,之后却不守承诺,躲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到刘某某家中执行,始终未发现其下落,申请人公司人员也多次去刘某某居住地周围调查,亦未发现刘某某的下落。经做刘某某家属的工作,其家属拒不配合。经多方查找,执行人员发现刘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其附近村庄一个煤场中隐蔽的角落,为了不打草惊蛇,防止被执行人再次转移车辆,执行人员没有贸然采取行动,立即向执行局局长张秀金汇报,请求集中力量一举将扣押车辆开出扣押地。经过研究,执行局决定迅速组织人员执行,为保证执行的公开、透明,专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及电视台记者参加。
当天上午,执行局全体干警在张秀金局长统一指挥下,在邀请人员的见证执行下,到达扣押车辆所在的煤场,煤场工人通知老板到场,张局长告知该老板,停在其煤场的车辆是被执行人违法扣押的,申请人已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今天来执行就是要将该车辆交还给申请人,希望其能配合法院工作。煤场老板得知该情况后,表示配合法院工作。执行人员再次电话通知被行人到场交付车辆,被执行人拒不到场。张局长下令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将该车从煤场内强制开出,当场交付申请人,并护送其安全离开。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群众,发生纠纷后,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私自扣押他人的物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