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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借款理应还 拒不履行被拘传

  发布时间:2016-10-20 16:50:10


    2016年10月17日下午六时许,被执行人杨鸿桢被依法拘传至辉县市法院。执行干警对其做了近一个小时的思想工作,其仍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学涛、李兰瑞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执行人杨鸿桢为保证人。申请人借给王学涛、李兰瑞10万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3%。截止2016年3月11日共欠申请人19762.76元。案经辉县市法院审理,判决王学涛、李兰瑞向申请人还款19762.76元,并支付利息,杨鸿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8月1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于王学涛、李兰瑞暂无还款能力,法院多次通知作为担保人的杨鸿桢(家中有车辆、有房产)先行承担责任,但其置若罔闻。故辉县市法院作出了上述拘留决定。

    此案提醒人们,在为他人担保贷款时,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担保范围、期限及将来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避免追悔莫及的事情发生。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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