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6日上午,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干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及新闻媒体的见证下,在辉县市检察院民行科派员监督下,一晌强制执行两起交付物品案件。
王某某从2009年到2012年先后多次从李某某处借款81万元,2013年10月,王某某保证在2014年6月底前还清借款,并用个人所有的机械厂的厂房及设备作为抵押。但到期后,王某某没有偿还借款。李某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并申请对王某某所有的机械厂的厂房及设备进行保全。案经审理,辉县市法院判决王某某夫妇归还李某某借款本金81万元及利息。李某某于2014年11月14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案款,王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为督促其履行,辉县市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对王某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满,仍未履行。
辉县市法院依法对在审理中查封的王某某所有的机械厂的厂房及设备进行评估。三名案外人以该机械厂为三人及王某某合伙开办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被驳回。三案外人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一审、二审,均驳回了三人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以辉县市工商局在自己未去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机械厂办理为自己名下的个体营业执照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案外人的异议及王某某的行政诉讼均不被支持后,执行人员再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案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经依法评估,2016年8月8日,辉县市法院依法在淘宝网辉县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人李某某同意按评估价接收被拍卖财产(未抵清所有欠款)。之后,执行人员再次督促被执行人主动交付,并依法下达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执行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6日上午对所拍卖抵债的厂房及机器设备进行强制交接。
当天上午,执行局40余名干警在张秀金局长的带领下,在邀请人员的见证执行下,到达执行现场。王某某的姐姐堵在厂门口,不让执行人员进厂。张局长向其耐心释法,并告知其妨碍执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规劝无果后,将其强制架离现场。执行人员对厂内的物品进行认真的清点、登记,考虑到最后给双方一个缓冲的空间,将场内未拍卖的一些产品就地查封,暂时留在原地,如仍协商不成,将依法处置,给付申请人剩余的案款。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紧张清点,将厂房及设备交付给申请人。
该案结束时已近11点钟,全体执行人员未作丝毫停歇,又紧急奔赴下一强制执行现场。
孟庄镇某村两刘姓村民在该村为二人批划了新的宅基地后,村委会要求二人按规定将原宅基地上遗留的破旧房屋、树木等附着物拆除将土地交回村集体规划给其他村民使用,遭二人拒绝。村委会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审理,辉县市法院判决二人将其原有宅基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予以拆除并将该土地交回村委会,但未履行。2016年6月29日,该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做工作,其中一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刘某某在拆除了房子后,因与村委会将该处宅基批划给本村的另一村民有嫌隙,未清理剩余的石头等附着物。经多次做工作,拒不拆除。
当天上午十一时,执行人员赶到现场后,对在现场的刘某某进行释法后,在现场拉开警戒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候在现场的铲车开始清理残留物品,刘某某虽在现场有不满情绪,但未过分表现。残留物品清理完毕后,村委会人员及新宅基地户主对土地接收划线时,刘某某的不满情绪一下子爆发,与其子突破警戒带,阻拦划线,执行人员将二人强制带出警戒区外,张局长对其严厉警告,如再阻挠执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场的执行监督员也做起了劝解工作,逐渐稳定了二人的情绪。至中午十二点半,土地完成交接。
辉县市法院执行局在集中强制执行时,充分做好预案,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检察院民行科人员参加,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开、公平、透明,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集中力量一次强制执行两起案件,极大的提高了执行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