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展名为“某付宝”的新业务。某付宝是原告在网上推出的支持某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等各类会员纳入某付宝业务,为某付宝会员加油、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某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
原告与被告张某于2015年4月9日签订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某付宝的注册会员。后被告在某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19980.43元,应还违约金1998.04元,经原告催要未付。现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980.43元;支付违约金1998.04元;被告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原告滞纳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经辉县市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张某欠原告某投资有限公司19980.43元和违约金1998.04元共计21978.47元,被告从2016年9月起到2017年4月每月10日前返还原告2000元,2017年5月10日前返还原告3000元,2017年6月10日前返还原告2978.47元全部付清。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