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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依法判刑

辉县市法院当庭宣判一拒执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6-11-22 08:57:27







    2016年11月21日下午,辉县市法院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高某某当庭宣判,高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2009年12月4日、2010年1月3日,冯某某分两次送给开豆腐坊的高某某价值21800元的大豆。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冯某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辉县市法院审理后,判决高某某给付冯某某大豆款21800元。高某某拒不履行,冯某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查明,高某某在本村有两处房产,一处由高某某家庭居住,另一处由高某某租赁给他人开办一所幼儿园,原约定租赁期5年,自2010年10月至2015年10月,租金每年6000元,每年10月前支付下一年的租赁费用。执行期间,高某某的妻子于2013年8月17日和承租人再次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租金为每年10000元,一年一交租金。但在实际执行中,高某某的妻子于2013年9月8日一次性收到承租人租赁费5年计50000元。之后,高某某将该款全部用于对自已家现居住房子的装修,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经法院多次传唤,高某某拒不到庭。2014年1月8日,对高某某司法拘留15天。拘留期间,未履行分文。拘留期满后,高某某依然故意长期躲避执行,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在今年“中秋雷霆”集中执行活动中,法院将该案作为重点案件执行,经过两次抓捕,终于在9月16日凌晨将自以为再次侥幸躲避成功的高某某堵在家中,依法对其司法拘留。

    鉴于高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法院以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迫于压力,高某某的家属于11月17日代为履行了全部义务。高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辉县市法院根据马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形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辉县市法院将坚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现一起,判决一起,持续高压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将作为法院破解执行难工作中的常态。

责任编辑:王维鹏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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