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及时执行,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发布时间:2016-11-30 08:22:40


  由于种种利益关系的交织及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基层组织在日常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通过基层干部的努力工作,大部分得以化解,但仍有一部分案件进入法院。辉县市法院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及时执行,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如北云门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苏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

  北云门镇某村委会将本村的两块耕地共计23.5亩承包给本村村民苏某耕种,承包期限为3年,苏某在承包期限内共计缴纳承包费一万余元,欠14800元未缴纳。承包合同到期后,苏某拒不归还所承包耕种的两块耕地。无奈之下,该村委会将苏某起诉至法院。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苏某将其承包的本村两块土地归还给该村委会,支付拖欠的承包费14800元。苏某逾期未履行。2016年6月,该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苏某归还承包的土地及承包费。

  受理执行申请后,因正值收麦种秋的农时,如不及时执行,会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也会在当地造成更坏的影响,基层村委会的工作将更难开展。执行人员要求苏某尽快履行义务,否则将对苏某强行耕种的承包地上的小麦进行强制收割折抵承包费并将土地交付给申请人。在强大的执行压力下,有心计的苏某提出了缓兵之计,先履行5000元承包费,保证待收割小麦之后于6月10日前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写下保证书。但苏某将小麦收割后,并未将耕地交付给申请人。法院于6月12日在该村张贴公告,限令苏某在6月15日前归还强行承包的两处土地,逾期不归还,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公告张贴后,苏某与第三人串通,让第三人在应归还的土地上播种玉米,执行人员询问苏某为何指使他人播种玉米,苏某假装不知情。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法院决定在公告期满后立即强制执行。

   2016年6月17日上午,执行局张秀金局长带领执行三庭的全体人员到达执行现场,发现播种玉米的第三人尹某正在浇灌,张局长向其讲明了利害关系,要求其立即停止浇灌,离开执行现场,否则将以妨害公务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迫于压力,尹某停止浇灌,离开了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对两块耕地进行了强制交接。为彻底了结案件,不留任何后遗症,在执行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对耕地进行了播种。鉴于被执行人苏某未履行完承包费,在交接完耕地之后,对其家存放的50袋小麦进行了扣押,在变卖后折抵案款。当天,辉县市的地表温度高达近40度,现场执行的人员全都汗流浃背,但为了交接工作顺利完成,没有一人叫苦叫累。下午两点多钟,涉案两块土地全部耕种完毕后,全体执行人员才离开现场。本次强制执行活动,被强行耕种的土地得以交还,种植的庄稼未耽误农时,为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受到当地干群的一致好评。

   再如孟庄镇某村委会申请执行刘某某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

   该村两刘姓村民在该村为二人批划了新的宅基地后,村委会要求二人按规定将原宅基地上遗留的破旧房屋、树木等附着物拆除将土地交回村集体规划给其他村民使用,遭二人拒绝。村委会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审理,辉县市法院判决二人将其原有宅基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予以拆除并将该土地交回村委会,但未履行。2016年6月,该村委会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做工作,其中一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刘某某在拆除了房子后,因与村委会将该处宅基批划给本村的另一村民有嫌隙,未清理剩余的石头等附着物。经多次做工作,拒不拆除。

   当天上午十一时,执行人员赶到现场后,对在现场的刘某某进行释法后,在现场拉开警戒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候在现场的铲车开始清理残留物品,刘某某虽在现场有不满情绪,但未过分表现。残留物品清理完毕后,村委会人员及新宅基地户主对土地接收划线时,刘某某的不满情绪一下子爆发,与其子突破警戒带,阻拦划线,执行人员将二人强制带出警戒区外,张局长对其严厉警告,如再阻挠执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场的执行监督员也做起了劝解工作,逐渐稳定了二人的情绪。至中午十二点半,土地完成交接。

基层组织在日常管理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矛盾,在需要法律支持时,辉县市法院总是义不容辞,受到了基层组织的好评。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723466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