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上午,辉县市法院对三起拒执犯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两起。
严某某受雇于李文体在其承包的某建筑工地从事室内粉刷工作, 2013年8月17日晚7时,严某某在工作时被高空坠落的物件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严某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李文体赔偿严某某经济损失575784.91元,杨某、辉县市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严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经法院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李文体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经查,李文体长期在新乡地区揽活搞工程建筑,有多张银行卡,账户内交易金额高达几十万元,交易频繁,其名下有大众牌速腾小型轿车一辆,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鉴于李文体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辉县市法院以李文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将择期宣判。
马正喜、郭孟枝之子马某某于2015年8月在卫辉市一采石厂打工过程中意外死亡,工地承包方一次性赔偿现金88万元,由马正喜、郭孟枝领取。因马某某之妻杨某某与马正喜、郭孟枝对赔偿款项的分配存在争议,杨某某与女儿于2015年9月1日向辉县市法院起诉。案经审理,辉县市法院判决马正喜、郭孟枝给付杨某某及女儿赔偿款共计408557.65元。杨某某及女儿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做工作,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经多次查找及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正喜、郭孟枝的任何存款线索,该款被二人故意隐藏、转移。辉县市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以二人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辉县市公安局于11月25日将马正喜、郭孟枝抓获,在强大的压力下,马正喜、郭孟枝于12月8日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判决义务。二人均当庭被宣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马某某于2011年12月19日在徐正山家的粉条作坊加工制作粉条时,左臂被挂进搅拌机中,导致左臂严重受伤。徐正山支付医疗费23328.46元后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用。2012年5月8日,马某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徐正山赔付马某某各项损失23714.01元。马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该案审理期间,被执行人徐正山与妻子离婚,将房屋分给儿子,所有债务由徐正山承担。但经调查,二人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执行期间,每年秋季被执行人徐正山与妻子还在家中共同进行粉条制作加工,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询问该村干部,无人知晓其双方已离婚。以上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徐正山的行为纯系假借双方离婚之名,行规避执行之实。2016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正山妻子的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发现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其账户交易频繁,累计存入金额共计62万余元,该款存入后迅速被支取。辉县市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以徐正山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于11月14日将其抓获,在强大的压力下,徐正山的家属于11月16日代为履行了义务。徐正山被当庭宣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是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有效方法,辉县市法院紧紧依靠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在辉县市公安局、检察院的大力协助下,始终保持着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让恶意规避的老赖们无处遁逃,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