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辉县市法院继12月23日开庭审理三起宣判两起拒执罪案件后,再次开庭审理三起宣判两起拒执罪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件。
张某某与郝长栓素有生意来往,经双方核算,郝长栓欠张某某222626元。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张某某诉至辉县市院,案经一审、二审,判决郝长栓、聂瑞娟归还张某某欠款222626元。张某某于2012年9月24日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长栓的轿车予以拍卖。经查,被执行人郝长栓与聂瑞娟在案件审理期间,转卖一处房产,在执行期间,再次转卖一处房产,所得款项未归还申请人,恶意隐匿、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辉县市法院以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在天津将逃避执行四年之久的郝长栓抓获,聂瑞娟迫于压力投案自首。本案将择期宣判。
宁光海在农村建房中从事支模板业务。2015年3月6日下午,宁某某受宁光海指派到雇主家支模板。期间模板支架倒塌,导致宁某某从房顶摔下受伤,宁光海仅支付医疗费130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宁某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宁光海给付宁某某赔偿款26490元。宁某某于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宁广海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宁光海长期从事钢模板租赁业务,自己有养鸡场,有门面房对外租赁,名下拥有长城牌哈弗轿车一辆,经法院查封后,拒不提供车辆下落,其有足够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辉县市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于11月15日将其抓获,在强大的压力下,宁光海的家属于11月23日代为履行了义务。宁光海当庭被宣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月1日22时许,都某某驾驶载有周某某、冯某某等五人的面包车行驶时,因周某某酒后与都某某相互推拉方向盘,导致面包车侧翻,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周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都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中间人调解,周某某的父亲周法喜与冯某某的父母达成了和解协议,周法喜同意分期支付冯某某父母赔偿款11万元。周法喜在给付6万元后,剩余的5万元拒付。冯某某的父母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周法喜、周某某给付冯某某父母赔偿款5万元,二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某某的父母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对被执行人周法喜名下登记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周法喜于2016年7月30日将该房屋以16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自己支配使用,而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2016年12月1日,辉县市法院依法对周法喜司法拘留,2016年12月2日,周法喜的家属代为履行了义务。辉县市法院以周法喜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16年12月6日移送公安机关。周法喜当庭被宣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以来,辉县市法院在破解执行难工作中“打”字当先,共向公安机关移送12案15人,检察院批捕5案5人,公诉7案9人,判决5案7人,其中有5案6人迫于压力履行了案款。在今后的工作中,辉县市法院仍将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逐步营造不敢赖、不能赖直到不愿赖的社会氛围,推进诚信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