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4日,军属薛某某从辉县市法院领取到执行款,一起涉军案件在春节前圆满执结。
2012年10月,薛某某与冯清海一起在某建筑公司打工期间,冯清海驾驶铲车时不慎将薛某某撞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薛某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冯清海支付薛某某赔偿款26671元,某建筑公司支付赔偿款4334元。薛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经执行,某建筑公司履行了义务。冯清海因胳膊受伤,家庭负担重,在执行初期,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一时未能取得进展。冯清海伤愈后,外出打工,虽经执行人员多次通知,却长期拒不到庭,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人员经多次查找,未发现冯清海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线索。执行人员决定从查找冯清海的下落上下功夫,同时让申请人协助查找冯清海的下落。1月16日晚8时,申请人在一建筑工地发现了冯清海,当即通知执行人员。已下班回家的执行人员立刻返回法院,赶往冯清海所在的工地,将冯清海带回法院。面对不履行就要被拘留在拘留所过年的现实情况,冯清海开始与在外地的两个儿子联系,并找人先行缴纳5000元,对剩余案款作了还款担保,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执行人员限令冯清海回家筹款。冯清海在两个儿子回来后,执行人员通知双方协商,申请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后,同意接收21000元了结案件。1月24日上午,冯清海将剩余案款16000元交付给申请人,该案和解执结。
得知案件在执行人员努力下圆满解决后,远在军营的薛某某的儿子专门打来了电话,对执行人员的辛苦付出表示感谢。同时,一再表示,自己将会安心的卫国戍边,以实际行动为家乡人民增光。
辉县市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涉军案件的执行,将这类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将案件的执行到位作为拥军的实际行动,让军属满意,让军人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