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辉县市法院宣判今年第一起拒执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文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严某某受雇于李文体在其承包的某建筑工地从事室内粉刷工作, 2013年8月17日晚7时,严某某在工作时被高空坠落的物件砸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严某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李文体赔偿严某某经济损失575784.91元,杨某、辉县市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严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经法院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李文体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经查,李文体长期在新乡地区揽活搞工程建筑,有多张银行卡,账户内交易金额高达几十万元,交易频繁,其名下有大众牌速腾小型轿车一辆,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鉴于李文体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辉县市法院以李文体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后李文体家属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000元,辉县市法院将扣押李文体的轿车拍卖后支付给申请人89500元,李文体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2016年12月23日,辉县市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鉴于本案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已部分履行,李文体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并当庭认罪,辉县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2016年,辉县市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12案15人,当年检察院批捕5案5人,公诉7案9人,判决6案8人,其中有5案6人迫于压力履行了案款。除本案外,另有2起案件已起诉,1起案件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另2起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在今后的工作中,辉县市法院仍将保持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追究一起,为破解执行难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