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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毁坏他人财物 罚金三千以示惩戒

  发布时间:2009-09-14 10:28:20


    近日,因故意毁坏财物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李忠,被辉县市法院判处罚金三千元。

    2008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忠以白某欠其煤款、拖欠不还为由,带领数十人到辉县市城关镇西关村白某家中,将被害人家的前后玻璃、防盗门等砸坏,并在墙上用红油漆写下“欠债还债、不还杀死你全家”等标语。被砸物品损失价值为2238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忠纠集多人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系初犯,故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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