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犯罪所得 判管制处罚金
作者:马丽敏 发布时间:2009-09-14 10:29:50
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王守红,被辉县市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守红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360元的价格将任卫波、张红力、邓得乐等人(均已判刑)在辉县市赵固煤矿盗窃的价值8800元的4个皮带滚筒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害单位遭受的经济损失被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守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被挽回,故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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