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辉县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元福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1993年5月份,被告人元福建伙同牛计林、秦双林、申东元(均已判刑)共同预谋贩卖咖啡因,牛计林等人找到申伟举(已判刑)联系购买咖啡因,申伟举提供了湖南制药厂账号,元福建等人共同出资28150元汇到湖南制药厂。后牛计林、申东元伙同申伟举到湖南制药厂购买咖啡因2100千克,货到新乡后,牛计林租车将2100千克咖啡因运到辉县牛松芝家。而后,牛计林等人拉走四人购买的咖啡因350千克,并多拉走150千克为申伟举代卖。此后,元福建等人将咖啡因分别贩卖。后申伟举之妻与秦步学找牛计林要账时,将150千克咖啡因拉回。
1993牛3月份,被告人元福建等人商量贩卖咖啡因,并筹资4000元左右,而后,元福建等四人找到万鸿杰、张俊将50千克咖啡因交由元福建等人拉走送到山西省晋城市交由张全林代卖。案发后元某在逃,直至2009年2月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元福建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咖啡因,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元福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