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寻衅滋事 触犯刑律受惩处
作者:吴京宇 马丽敏 发布时间:2009-09-14 10:45:21
近日,辉县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开、王小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王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郭开等人酒后拦截骑自行车路过的侯某、张某,并对侯某进行殴打,致使侯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开、王小强、王兵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由于被告人王小强、王兵作案时不满18周岁,郭开在案发后自首,对三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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