莽撞致人轻伤 获判有期徒刑
作者:马丽敏 发布时间:2009-09-14 10:46:54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陈某在辉县市樊寨小区施工现场,因故与周某发生争执,而后用铁锤砸周某的头部致左颞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2009年1月2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就民事赔偿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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