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李某某、元某某代表13名民工在辉县市法院领取了工资款78327元。一起拖欠民工工资一年之久的案件得以执结。
2015年--2016年间,被执行人孟某某承包了部分工程项目。申请人李某某、元某某等13人受雇佣给孟某某干活。工资款由李某某、元某某领取后再支付给其他11人。工程完工后,2016年2月1日孟某某给二申请人出具欠据,欠工资款77415元。后经多次催要,孟某某未付。案经法院判决,孟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二申请人77415元。
2016年7月20日,李某某、元某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期间,孟某某只交来案款3000元。 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孟某某以工程款未予结算等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到庭。李某某等13名民工因付出劳动和汗水,却不能及时拿到应有报酬而情绪激动。在多次查询中,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处,遂于2017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孟某某名下一套房产进行了查封。由于该房产已经转让第三人,在法院和第三人的双重压力下,孟某某被迫履行了余款。案件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