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在辉县市法院前一天“霹雳五月”凌晨执行活动中被强制带离拘留的七旬老汉牛某,在被拘留的第二天履行了赔偿款,案件执结,被提前解除司法拘留措施。
2015年4月12日下午,王某与牛某夫妻因浇地用水问题发生争执,王某用铁锹将牛某右手致伤,构成轻伤,牛某用铁锹将王某面部致伤,构成轻微伤。王某被辉县市法院判刑,并赔偿牛某经济损失11000元。随后,王某又将牛某诉至辉县市法院,辉县市法院审理后判决牛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273.05元。王某于2016年7月25日申请执行。
接到该案后,执行员认为,虽然双方之间因琐事互殴,有一定的矛盾,但本案的申请人王某已赔偿了被执行人牛某经济损失,牛某对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也应该没有多大的意见。然而出乎执行员的意料,牛某意见极大,认为当时发生争执是因为王某引起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执行员向其耐心释法,告知其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如果确实有理,应通过申诉处理,可以给其一定的时间。但牛某只是一味的说自己亏,却不通过法律途径去申诉。王某在较长时间未得到执行款后,不满情绪越来越大,强烈要求尽快执行。在反复督促无效后,执行员决定对牛某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当天早上,执行人员到达牛某家后,牛某妻子仗着自己年纪大百般阻挠,因其年近七旬,执行人员进行了反复耐心的规劝。在多次规劝无果后,强行将牛某带离。在拘传到法院后,执行员仍不放弃最后的机会,劝牛某履行案款,但牛某仍执迷不悟。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得依法将其拘留。牛某的儿子得知其父亲被拘留后,迫于压力,第二天将赔偿款交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案件虽然结了,但执行人员的心情并未轻松,因为这不是被执行人自愿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心里仍然十分不满意,有抵触情绪,且对申请人的怨恨有增无减。现实中,这样的事例并不少见,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个别群众只认自以为是的理或情,却不认约束所有人的法,还对社会有偏见,对法治有看法。普法的路还很长,任重而道远,人们的法治意识还有待更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