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看管等行为的被告人周文,被辉县市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周文,男,23岁,2004年10月25日因抢劫罪被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1日晚上,被告人周文和冯某(另案处理)、张某(已判刑)预谋强迫辉县市百泉镇某村女青年李某某卖淫为其挣钱。冯某先将李某某约到百泉镇某村附近,由被告人周文伙同狄某(已判刑)强行将李某某带到一旅社内,被告人周文伙同王某(已判刑)等人对李某某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周文等几人变换不同地点对李某某进行非法拘禁。其间,狄某、郝某(已判刑)分别于次日晚对李某某实施了强奸,2007年10月17日晚上,李某某被其姐解救。2009年6月14日,被告人周文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文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系主犯,属犯罪未遂,属自首。被告人周文海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