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3日,辉县市法院在拘传被执行人侯某时,不是将侯某拘留了事,而是让侯某联系有公职的儿子提供担保,虽然没有拘留侯某,但案件的执结有了根本保证。
2012年4月至8月,侯某多次到李某经营的土特产经销部购买烟酒、土特产等物品,总计有价值20658元的物品未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辉县市法院审理后判决侯某支付李某欠款20658元。李某于2014年3月28日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执行人员多次查找,始终未能发现侯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到侯某家执行,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仍未履行。此后,侯某再次玩起了失踪。经过多方了解,执行人员得知侯某在一物业公司上班,当天早上,执行人员将正上班的侯某拘传到法院。在询问中,侯某称其在物业公司每月仅有一千多元的收入,没有还款能力。考虑到第一次拘留时侯某未履行的情况及侯某的现状,执行人员决定不再简单的将侯某拘留了事,看侯某能不能联系有较为固定收入的亲属提供担保,让案件的履行得到保证。在耐心做工作后,侯某意识到案件终究必须履行,打电话让在某单位上班的儿子来法院提供担保,执行人员不放心,经过落实,侯某的儿子确实系某单位职工。经做工作,侯某的儿子保证当天先缴纳案款3000元,保证父亲每月还款1500元,如父亲逾期不还,自己愿意一次性承担还款责任。在得到侯某儿子的保证并缴纳案款3000元后,让侯某离开。至此,一起进入执行程序三年多毫无进展的案件有了根本的结案保证。
案件的执行有时会进入看似无法进行的死胡同,这需要执行人员开阔思路,迎来柳暗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