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被告人郝某和明知是赃物而收购的被告人窦某,被辉县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3000元和管制三个月罚金1000元。被告人郝某的违法所得4500元予以追缴。
2009年5月20日早上,被告人郝某到本家兄弟郝某某家中,对郝某某妻子谎称借用江西180—3型自卸拖拉机去拉钢筋,郝某某妻子同意后,郝某即把拖拉机开走,经人介绍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窦某,窦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该拖拉机价值48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窦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