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1月27日晚,王某、赵某(均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杨某家玩时,王某和赵某提出到某校向学生要钱,杨某表示同意,后又叫上张某。四人窜至辉县市某校学生宿舍,被告杨某在和张某在墙外等,王某跳墙入校内将在校学生冯某喊出来,指使冯某先后将被害人樊某、冯某某、杨某某、卢某某喊出校门外,四人对四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其中王某用脚跺冯某某面部、用拳头捣其面部,将冯某某一颗牙齿打掉,张某从冯某某身上搜走现金2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冯某某经济损失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其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