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0日,辉县市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这是该院首次对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实际负责人靳万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6月20日,杜某与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供给河北省一公司的除尘器工程设备的卸车、组装、安装等工程劳务发包给杜某。协议签订后,杜某按协议完成了劳务工作,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费用之后,余款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后,杜某将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杜某劳务报酬469310.64元。杜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但账户上无存款。经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靳万顺之父靳某,实际经营负责人为靳万顺,仅是工商登记未变更。执行过程中靳万顺提出公司没钱,有一辆车可以抵债,在申请执行人无奈同意接受的情况下,靳万顺又反悔。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上午组织力量对该公司财务室等办公场所进行了依法搜查,但未发现有价值的执行线索,经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先后两次对靳万顺司法拘留15日,靳万顺仅分期履行105000元(其中65000元系该公司申请执行他人的转款,实际支付40000元)。
经仔细查证发现,新乡市宏昌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公司业务资金往来均通过实际经营负责人靳万顺和其妻子(后离婚)的个人账户进行运转,仅在2014年8月份,二人名下资金来往达700余万元。鉴于被执行人公司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辉县市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开庭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和实际负责人靳万顺当庭认罪,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辉县市法院根据被告单位及实际负责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形作出了上述判决。
在现阶段,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尚不完备,部分公司、企业怀揣侥幸心理,往往通过采取建立账外账,公司来往钱款不过公司账户而通过其负责人、财会人员等个人账户走账等方法,以达到规避执行等非法目的。这种情况在我们的执行工作中屡有发现。事实证明,这种违法的规避方法,存在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缺乏诚信,以身试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诚信乃经营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