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屡教不改的被告人李俊又一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李俊,男,34岁,1993年7月24日因抢劫罪被辉县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7月21日假释出狱;2003年10月24日因盗窃罪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6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至今年2月,李俊在辉县市百泉镇小官庄、韭山路、北环路等地频繁作案,多次盗窃现金、电冰箱、豆浆机、香烟、电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数千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