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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莽出手殴打民警 妨害公务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09-09-23 15:31:22


   近日,因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致人轻伤的被告人孙希,被辉县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孙隆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12月24日晚上,辉县市吴村镇某村村民段师在峪河镇某村发现其被盗的生猪,并向吴村派出所报警,民警狄某、赵某前出警,见到段师后,和段师等人一起追赶一有盗窃嫌疑的车辆,同时向“110”指挥中心汇报情况,请求峪河派出所出警拦截,峪河派出所民警党某、徐某协助出警。在追赶过程中,嫌疑车辆栽倒在路边,两名嫌疑人逃走。此时,段师等人误认为在现场的孙卫波等人有盗窃嫌疑,并与其发生争执,后交予出警民警处置。在峪河镇某村村民孙世建的广播下,该村一百余名村民赶到现场,被告孙希、孙隆伙同孙卫波等人,对处置警情的民警狄某、党某和报案群众段师几个进行殴打、谩骂,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中段师的损伤属轻伤,民警狄某、党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孙希、孙隆于2009年1月21日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孙希、孙隆与被害人段师、狄某、党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希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孙希、孙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孙希系主犯;在妨害公务犯罪中,孙希、孙隆均系主犯。孙希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均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孙隆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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