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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 判处拘役一月

  发布时间:2009-09-23 15:40:00


   因琐事伤害他人的被告人史某近日被辉县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2006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史某在辉县市教育局招待所胡同内,因故用刀将郭某右大腿捅伤,郭某的损伤为轻伤。案发后,史某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5000元。2008年9月28日史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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