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5日下午,在辉县市法院当天早上的集中执行中将车辆扣押的怀有身孕的被执行人侯某的丈夫将案款交清,案件顺利执结。
2015年9月14日早上,侯某驾驶电动车在一丁字口转弯时与同样驾驶电动车的郎某发生交通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侯某负主要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郎某向向辉县市法院起诉。经审理,判决侯某赔偿郎某经济损失39205.98元。郎某于2017年2月2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侯某履行,侯某无动于衷。经查,侯某家中有一辆轿车。执行人员多次在白天到侯某家中执行,侯某经常不在家中,轿车也不在家中,执行人员决定在晚上集中执行行动时对侯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当天早上,执行人员到达侯某家,其家门口停放着轿车。欲强制拘留侯某时,发现侯某已怀孕,不能对其采取拘留措施,遂决定将其家中的轿车扣押,对其施加压力。当天下午,感受到强大执行压力的侯某的丈夫找到执行人员,将案款履行完毕。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一定会人性化执法,但同时也会采取其它有效的强制手段,促使案件能得以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