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了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小两口”,感情不和不再共同生活,男方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彩礼钱22000元,被辉县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07年农历12月12日,原告张某和被告樊某依当地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后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手续。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4月左右开始分居。被告于2008年农历11月11日生育一子,随被告生活。现原、被告决定不再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婚约财产以婚约为基础。此案中,原告虽称其陆续给付被告彩礼款22000元,但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而且即使该彩礼钱存在,虽然原、被告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已经举行了典礼仪式,也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且生育一子,故对原告要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