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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某与被告徐某合伙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7-09-19 15:55:36


   内容摘要:

   2015年,原告韩某(下简称原告)和被告徐某(下简称被告)经协商共同出资经营一家养生会所。2016年4月某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160000元后,原告不再参与会所经营,投资款截止到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签订协议当天,被告支付给原告55000元,后又陆续通过银行转帐支付90000元,下欠的1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投资款15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6年4月30日至该款还清止的利息。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散伙过程中达成协议,形成本案中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该关系中的债权人,被告是该关系中的债务人,被告应当清偿下余债务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被告出资为原告所购买的仪器床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买卖关系成立,其所出资款项应否冲抵债务。被告向相关公司汇款购买仪器床垫,直接汇给原告,原告拆箱后,长时间放置在自己家中,且并未向被告或相关人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买卖关系成就;同时该仪器应按被告出资购买的价格冲抵被告所欠的债务,被告辩称应按该仪器床垫的市场价格冲抵债务,事实与法律理由不足,不应支持。

    关键词:

    合同  买卖关系成就  债务冲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基本案情: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均为被告提供:1、被告与浴品公司微信聊天记录及平安银行打款消费记录一份,证明被告通过银行卡支付购货款9862元,其中包括浴堡床垫货款8948元;2、原、被告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浴堡床垫的事实;3、某浴品公司特惠代理店申请表一份,证明浴堡床垫零售价格是13800元加5800元,活动价为14300元。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没有向被告要求购买浴堡床垫,也更没有同意用该床垫冲抵投资款。本院认为,综合被告所举证据链条及双方质辩意见,对被告实际付款8948元购买一套浴堡床垫,并发货给了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定, 2015年,原、被告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养生会所,2016年4月13日双方达成散伙协议,约定由被告经营,原告退伙,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160000元,后被告分三次共支付原告145000元。2016年8月4日,被告向浴品公司付款8948元,购买一套浴堡床垫,并发货给原告,原告收到了该床垫,且打开包装,至今该床垫在原告处。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某下欠投资款6052元(15000元-8948元=6052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62.5元,被告负担25元。

   裁判理由: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所收到的爱薇伊床垫应否冲抵投资款。原、被告散伙后,被告下欠原告15000元投资款未付,但被告付款8948元,购买了一套浴堡床垫,并发货给原告,原告收到了该床垫,且打开包装,至今该床垫在原告处,原告在较长时间内亦未提出关于该床垫的异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视为原告同意用床垫冲抵其投资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投资款中,该床垫款应予扣除;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床垫款应按活动价14300元扣除,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应按其实际所付款项8948元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散伙过程中达成协议,形成本案中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该关系中的债权人,被告是该关系中的债务人,被告应当清偿下余债务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被告出资为原告所购买的仪器床垫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买卖关系成立,其所出资款项应否冲抵债务。被告向相关公司汇款购买仪器床垫,直接汇给原告,原告拆箱后,长时间放置在自己家中,且并未向被告或相关人提出异议,应视为该买卖关系成就;同时该仪器应按被告出资购买的价格冲抵被告所欠的债务,被告辩称应按该仪器床垫的市场价格冲抵债务,事实与法律理由不足,不应支持。

    同时,此案亦说明,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支付款项的货物,之后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双方的买卖关系成就,其货物价款应予冲抵其债务。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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