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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款久催未果 依法律解决纠纷

  发布时间:2009-09-23 15:47:05


    日前,辉县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翟某租赁费现金九千四百元。

    2007年4月20日至6月5日期间,李某租赁翟某的挖掘机在焦作市修武县中州铝厂进行挖掘工程,双方约定挖掘机租赁费每小时120元,被告李某共欠原告租赁费1362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李某支付翟某4220元,但还欠翟某租赁费9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的租赁挖掘机口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翟某依约将租赁物挖掘机交付给被告李某使用收益,被告李某理应依约支付给原告翟某租赁费,但李某支付翟某4220元后,拖欠原告9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是有悖于法的,原告翟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租赁费9400元,理由充分,因此判处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翟某现金九千四百元。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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