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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双方发生矛盾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09-09-23 15:52:27


    近日,辉县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解除了原告岳某与被告钱某签订的租赁合同,避免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2008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位于辉县市薄壁镇圪针庄村西南的一处煤场,租赁期为5年,租赁费每年为19800元,协议明确约定了煤场的四至边界,协议签订当天,原告付给被告租赁费19800元,2008年11月27日,原被告发生打架纠纷,2009年1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退还租金11000元并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租赁合同,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11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求,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和解除权,双方发生的打架事件已经辉县市公安局处理,与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没有必然关系,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白雪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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