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以来,我院对内网办公设备的移动存储接口进行了管控,导致许多同志表示工作感到了不便,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此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一个小的探讨。不对之处请读者指正。
针对移动存储接口被禁用问题,干警们反映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文书拷贝打印不方便
在以往的日常使用中,干警习惯于将文书拷贝到U盘中,然后带到文印室打印或者带回家中继续完成工作。在移动存储接口被禁用后,文书不能自由携带。
二、当事人提交材料接收不方便
虽然很多时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纸质版的,但有的时候当事人会提交电子版的,一方面是减少纸张使用,另一方面也方便了法官对其中材料的直接引用。而许多当事人提供资料的首选都是选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
但是,办公专网使用移动存储设备,会带来巨大的隐患。表现为:
(1) U盘的交叉使用
由于普通U盘只是一个不受控的存储介质,可以在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因此,它可以有意无意地在专网和互联网上交叉使用。尤其是干警家中电脑基本为互联网电脑,一旦发生交叉使用的违规事件,涉密文件极有可能被非法拷贝,造成失泄密。
(2) 木马摆渡
普通U盘通过在内网和外网问的交叉使用,为木马摆渡突破政专网的“物理隔离”提供了条件。在专网的计算机上,木马先将文件拷贝到U盘,一旦该U盘插入到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时,木马就会将拷贝出来的文件通过互联网发送出去。
(3) 病毒传播
感染病毒的计算机会将病毒感染到U盘,一旦该U盘插入到其他计算机上,就会造成无毒计算机感染病毒。如此反复,相互感染,从而引发整个网络的病毒感染,造成系统损坏、数据丢失、死机,甚至整个网络瘫痪。我院曾经出现的U盘隐藏文件病毒追踪溯源就是通过感染病毒的U盘传播到内网上的,造成整个内网大面积中毒。
(4)丢失被盗
如果U盘丢失或被盗,其保存的涉密信息将会丢失,造成信息泄密。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全国法院办公专网跨网信息交换安全保密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发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等文件,不能对移动介质在内网上的使用听之任之,也不能怀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生涉密文书被泄露出去,将是一个不可挽回的重大事故。
对移动存储的管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
1、创建单向传输专用通道
但此办法全面覆盖投入太大,并且使用率与投入不成比例。
2、对移动存储全面禁用
现在本院采用的是此办法,但其中也有许多弊端。
针对干警提出的不方便之处,也尽力进行了完善,例如:全面启用内网通讯系统,使整个业务内网中的数据和文件传输可以做到畅通无阻碍。这样包括文书打印和批阅可以直接通过内网传播。同时现在内网协同办公系统的启用,使文件的流转通道更多了一个选项。而将内网文件带到外网编辑更是保密办法中不允许的行为之一。
而针对证据等材料的提交,每个内网电脑上都装有光驱。可以让对方使用光盘提交。一方面,光盘为只读介质,可以防止内网信息外泄。另一方面,作为证据最后需要附卷,而光盘可以很好的随卷装订和流转。
但是,这样的解决办法不是十全十美的,总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内外网之间进行信息交换。需要我们单独建立 一个特殊通道,采用单通设备或者涉密专用移动存储设备来完善这个系统。
随着数字法院的建设深入,法院对数字材料的流转只会更多,而对数字安全的要求也将更加严密。针对这样的情况,不断的完善数字安全手段和措施,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