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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雇员受害责任赔偿类案件的审理经验

  发布时间:2017-09-26 11:48:43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为了在较短时间内高效率的完成工作,现代人类开始通过雇佣他人,使用他人劳务对自己的工作效率进行提高,随着雇佣关系的日益增多,产生被雇佣之人在雇佣期间遭受伤害及造成他人损害、相关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日益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将以前的雇主和雇员的雇佣关系转变成劳务关系,且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发生了改变,由以前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变更为过错责任原则,按照雇员和雇主在遭受伤害的过程中的过错大小来划分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雇员造成伤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并未具体规定,现在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11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很多情况下,因为雇主比雇员具备更强的赔偿能力,可以更好的补偿受害人,且雇员受雇于雇主,给雇主创造利益,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顺理成章了,对雇主责任加大,也有利于雇主加强对雇员雇佣活动的监管和约束,尽量减少损害情况的发生。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是否意味着雇员从其侵权行为中解脱出来,答案是否定的,雇主对在雇佣活动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是享有追偿权。《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雇主的追偿权已有相关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并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作出明确界定,故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此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单独将雇主列为赔偿义务主体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将雇主及雇员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仅起诉雇主,此时因雇主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应当判令其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赔偿。如果雇主以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请求追加雇员作为被告的,法院应在审查后作出决定。在没有追加之情形下,雇主如以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连带赔偿为由,要求法院一并处理,法院应告知其通过另行起诉解决。2、仅有受害人损害,受害人起诉雇主和雇员连带赔偿。如果因雇员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造成损害,雇主在监督、管理方面也有过错的,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责任份额;若雇主并无明显过错的,鉴于雇员因重大过失的过错程度相对故意的过错程度要轻一些,根据公平原则,雇主仍应承担部分责任。责任份额可以结合雇主的受益情况、为侵权行为支出的损失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辉县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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