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时,民事诉讼法还对诉讼保全的申请的方式、时间、对象、措施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当事人一般需采用书面方式提申请书。特殊情况下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二、保全的申请时间。其中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应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应在诉讼程序开始后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判决生效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诉讼保全的范围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财产所有权凭证,以防错将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
四、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为了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五、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冻结、提取、扣押、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六、申请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的,须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须为给付之诉,或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2)须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在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缴纳保全费、提供担保,承担保全赔偿责任等风险后,并不能在实质上享有保全财产的任何优先权,一旦财产发生减损,就会直接影响申请人优先权的最终实现。笔者认为在今后应加强立法,保障一般债权人实质上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又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侯查封、扣押、冻结。
同时,在保全过程中还发生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办案法官的重视。
一、保全财产的权属不明。目前我国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比较复杂,除存款外,其他财产均未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广泛存在公民个人购买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现象。在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法院无法查明财产的所有权属而仅凭被申请人占有使用财产进行保全,难免有所失误,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经常发生。因为保全时对保全的财产只作了形式的审查,未能做深入的实质审查,有时候会发生所有权人并非被告的情况。或者会出现被告与案外人串通,拖延诉讼或规避财产保全,故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经常会发生。在实践中,法官应在当事人申请保全时向其告知诉讼保全的风险,使其了解出现出现案外人提异议、保全不能、保全错误等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风险,使当事人能够慎重的申请保全。对于案外人提出的保全异议,应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快速审查,异议成立的,及时下达裁定解除保全,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对担保所要求的标准不同。目前申请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提供保函进行担保或者以起诉金额为限向法院提供现金保证或者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为保证要求保全,笔者认为,近几年来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多,面对当事人蜂拥而至的保全申请,诉讼保全压力巨大。诚然,保全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保全也要合理,要避免不必要的轮侯查封,严防超额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