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在砖厂开铲车的便利,17岁小伙联合他人盗窃砖厂的电机。9月29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晓军、贾喜明、胡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五年零六个月、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5000元、4000元。
2009年3月,为了发财,同在砖厂工作的李晓军、贾喜明找到在砖厂开铲车的17岁的胡某,预谋盗窃该厂院里的两台电机。3月30日晚23时,贾喜明提供给李晓军、胡某螺丝刀和老虎钳,二人先盗窃了一辆时风牌三轮车,由李晓军开到电机附近,李晓军和贾喜明用钢丝绳将二吨多重的电机拴好,再由胡某开着本厂的铲车,将两台电机和两台液力偶合器吊到三轮车上盗走。
经鉴定,两台电机价值24000余元,两台液力偶合器价值9000余元,三轮车价值3000余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失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共同预谋,分工明确,均系主犯,胡某系未成年人,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