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5月27日,辉县市法院审判员刘东升与冀屯(西南)家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陈顺芹远赴几百公里外的山西省朔州市应县调解一起离婚纠纷。
当事人杨某在山西与赵某相识,2004年12月14日在辉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原告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2015年秋天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经过电话初步了解,赵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其现在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居住生活,距离较远,不方便来我院办理离婚手续,于是我院审判员刘东升事先准备好调解协议,与调解员陈顺芹在2017年5月27日早晨赶赴赵某某所在的山西省朔州市应县,到达应县后,两人不顾长途奔波劳累,就在马路边上,没有桌椅,没有空调,赵某某确认了调解协议并签字,对我院工作人员的调解及给予的便利表示了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