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夏江村风月情,檐牙燕雀已生成。”在走过万物复苏的春天,烈日炎炎的夏天即将到来之际,5月23日这天,辉县市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收到了来自一位五旬老汉郭某的关于物权确认纠纷的一纸诉状,状告对象为自己的已办理离婚手续的儿子儿媳。
该案争议对象为位于辉县市上八里镇某村的一座面积为150米的民房。原告郭某诉称2012年8月20日其个人出资购买了该房屋,2016年3月10日原告郭某的儿子与儿媳赵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二被告约定房屋归其女儿,即原告郭某的孙女所有,故原告郭某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二被告郭某及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的约定无效,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件从头至尾牵涉到的均为互相在这个世界上最亲最近的人,不免令人唏嘘。从法制上看,法律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从情理上看,本应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却要闹到对簿公堂,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让人觉得痛心和不可思议。法律不仅是可以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准则,同时对人的行为也有引导和教育的作用。希望每个家庭都能本着人文主义的关怀,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不要让最宝贵的爱变得一文不值。